上海小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DB31/T 1063-2017 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要求、污水消毒要求、污水消毒方法、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等。
医院污水是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的污水。医院污水排入水体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危害人们的健康。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基层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也不能例外。
小型医疗机构,如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急救站等规模较小的不设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污水因为水量少,且排放不规律,所以一般的大型生化系统的污水设备不适合来处理这类污水。
上海小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DB31/T 1063-2017 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张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原污水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的应予生化处理。
上海小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门诊污水处理是否达标将关系到诊所能否开办的一项重要依据。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的标准,县级以下或 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 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 +消 毒工艺或深度处理 +消 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级处理或-级强化处理 +消 毒工艺。
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备优势:
(1)设备体积小,占地空间小,对安置地点要求低;
(2)设备无需固定,方便安装也便于挪动;
(3)臭氧消 毒,杀 菌效率高;臭氧消 毒为主,投加含氯消 毒剂为辅,双重杀 菌消 毒。
(4)自动控制系统,可根据情况设定参数,达到精 确控制;
(5)功率小,能耗低,单位水处理费用合理。
(6)设备具有管道液位自控、水池液位自吸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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