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
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
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
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
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医院污水处理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
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
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1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
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
排放。
4.1.4 禁止向 GB3838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
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
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
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L。
以下为医疗污水排放标准指标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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